警钟长鸣
发布日期:
05月20日,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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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陈某某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行贿罪。2008年至2018年,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某镇镇长陈某军(已判决)、某市某镇党委书记陈某阵(已判决)、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黎某某(已判决)财物折合共计458.35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以帮助其在承揽工程项目、违规流转土地及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刑事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2008年至2019年,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党委主要领导的司机麦某(已判决)财物折合共计458.57万余元。陈某某在麦某的帮助下,利用某市党委主要领导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某县发展改革委主任许某等人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0年至2011年,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熊某某(已判决)钱款共计200万元,以帮助其实际控制的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犯罪(具体事实略),经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7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某某涉嫌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海南省三亚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9日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于10月22日将本案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17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2021年7月2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与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马某某、徐某某等九人系列行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系从事汽车维修、高速公路停车场运营、车辆年审服务等业务的社会人员。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分别多次请托某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某大队交通民警刘某(已判决),由刘某利用负责查处车辆违法的职务便利,对其大队查处的违法车辆予以放行,帮助违法人员逃避处罚。为感谢刘某的帮助,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分别向刘某行贿3.58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至15.34万元不等。

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3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监察委员会陆续将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以涉嫌行贿罪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历下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提起公诉之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量刑建议,于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28日,分别以行贿罪判处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均已生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郭某某行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至2013年,郭某某为在矿山工程承揽、收购公司股份、矿山经营等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某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某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董事长、某省有色地质局局长等职务的郭某生(郭某某哥哥,已判决)房产、车辆及现金等财物折合共计2832.74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2012年,郭某某为感谢担任地矿公司财务总监的邓某某(已判决)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公司注册、收购地矿公司股份、入股并经营某矿业公司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给予邓某某财物折合共计1721.8万元。

2007年1月至4月、2011年至2013年,郭某某为感谢担任某云矿金业公司总经理的和某某(已判决)在收购矿山和矿山经营开发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给予和某某现金共计973万元。

综上,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共计5527.54万元。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8年12月26日移送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2月22日,江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行贿罪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江川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宣告后,郭某某提出上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1年12月24日,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郭某某构成行贿罪,因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郭某某未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陆某某受贿、行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原系某省某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陆某某在担任某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4.82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2013年6月14日,陆某某到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10月8日,陆某某告知公安机关另案逃犯张某某行踪,后张某某被抓获。10月17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2014年10月2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决陆某某犯受贿罪,但系自首且具有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追缴陆某某违法所得4.82万元,上缴国库。判决作出后,陆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2019年8月,缙云县监察委员会、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案件时,发现陆某某有行贿行为。经查,2013年8月,陆某某请托王某某(已判决)帮忙找立功线索,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某。同年10月8日,陆某某从王某某处得知另案逃犯张某某行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陆某某通过第三人送给王某某20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鉴于此前法院判决认定陆某某具有的立功表现系其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导致原生效裁判错误,2019年8月29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就陆某某受贿案提请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9月5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9月2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缙云县人民法院再审。

2020年8月17日,浙江省缙云县监察委员会以陆某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9月29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某涉嫌行贿罪提起公诉。12月25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陆某某犯受贿罪作出再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陆某某违法所得4.82万元。12月3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陆某某拘役六个月;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作出后,陆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张某、陆某行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女,1962年2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被告人陆某,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某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员工。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陆某分别向担任某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考评中心)信息网络管理员的江某(已判决)请托,由江某利用其负责整理、报送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考试)成绩数据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张某提供的278名、陆某提供的236名人员信息添加至其报送的数据中,并虚构考试合格成绩,帮助上述共计514人在未参加考试的情况下,获得三类人员考试合格成绩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张某先后52次给予江某共计32.89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陆某先后57次给予江某共计29.75万元,张某从中获利18.48万元,陆某从中获利4.12万元。

张某、陆某行贿案分别由上海市黄浦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9日以行贿罪分别对张某、陆某提起公诉。同年10月25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陆某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