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07月22日,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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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丨扯下公款旅游的“隐身衣”

  公务出行必须公私分明,每一笔经费、每一段行程都应当且只能用于履职尽责。外出考察调研、参加学习培训,本是了解实际情况、推动工作落实、提升履职能力的重要途径,绝不能成为游山玩水、休闲享乐的幌子。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对严禁公款旅游的纪律规定认识不清,甚至心存侥幸:有的认为以外出考察名义安排参观几个景点无伤大雅;有的认为压缩工作时间挤出空当“搭车游”,只要“门票自理”就不算违规;还有的认为只要不花本单位的钱就不算公款旅游。本期聚焦公款旅游的三种常见情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扯下公款旅游的“隐身衣”,引导党员干部严守纪律红线,做到出差不走样、考察不变味、公款不乱花。

  情形①:以外出考察名义安排参观几个景点无伤大雅?

  公务考察绝不是公款买单的“观光游”。打着“公务考察”幌子游览风景名胜,本质上就是变相公款旅游。

  ◎纪法标尺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典型案例

  某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余某,两次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赴外地开展“考察调研”。其间,余某违规安排多处景点游览,并统一调度车辆、聘请导游、购买门票、安排用餐等。两次考察中,因游览景点产生的费用共计2万余元,均纳入考察经费公款报销。经查,该“考察调研”仅是走个过场,并无实质公务内容。最终,余某受到党纪处分,相关人员均被责令退赔违规旅游费用。

  ◎条分缕析

  现实中,不少党员干部都有类似想法:“借着考察调研名义走走看看,算不上原则性问题。”有这样的错误认识,根源在于没有读懂《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变相公款旅游”内涵——凡是打着公务旗号行游览观光之实的行为,无论如何包装,本质上都属于违规公款旅游。

  一、辨清“变相”本质:公务名头不是公款旅游的“幌子”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专门将“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列入规制范围,就是要打击有名无实的变相公款旅游。如何区分正常公务行为和变相公款旅游?核心看行程的“重心”在哪里。走访的单位、座谈的内容、研究的问题,是不是都紧扣既定的公务活动?如果所谓的考察调研只是蜻蜓点水走个过场,景点打卡却排得满满当当,那显然是“公务搭台、旅游唱戏”的违规行为。本案中,余某组织的“考察调研”纯属徒有其名,根本没有实质性的公务需求,其目的就是借公务之“壳”、行游览之实。这种虚构的“公务名头”,绝不能成为违规公款旅游的“幌子”。

  二、划清公私界限:个人游玩不能让公家“兜底”

  《条例》明令禁止变相公款旅游,核心在于斩断“公款私用”的黑手,守住“公款姓公”的底线。公款必须且只能用于公务履职需求,绝不能用公家的钱满足私欲,更不能肆无忌惮地把公款当成个人旅游的“提款机”。本案中,余某以“考察调研”为名行观光游览之实,还将由此产生的车费、门票、餐费等旅游开销,堂而皇之地披上“考察经费”的外衣予以报销。这种慷公家之慨、拿公款为个人游玩“兜底”的行为,严重触碰了纪律红线。

  ◎廉洁提醒

  公务考察看的是工作需要,不是沿途风景;公款保障的是履行职责,不是个人享乐。打着调研幌子“走过场”,实则游山玩水“唱主角”,这种“借壳游”的把戏逃不过纪法的“火眼金睛”。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把公私界限划清,绝不能让严肃的考察调研沦为公款旅游的“隐身衣”。

  情形②:压缩公务行程到景区旅游,只要自己出门票钱就不算违规?

  只要擅自压缩、改变既定的公务行程去游山玩水,哪怕门票自掏腰包,仍会触碰“借机旅游”的纪律红线。

  ◎纪法标尺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典型案例

  某市直单位负责人王某带队一行四人前往邻市开展为期四天的调研。到达目的地后,王某擅自压缩既定的公务行程,仅用一天半时间草草走完调研点,将剩余两天半时间用于游览风景。其间,王某等人自行支付了景区门票和索道费用,但返程后仍按照四天的调研时间,全额报销在景区逗留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共计5500余元。最终,王某受到党纪处分,其他人员受到相应处理,违规报销及领取的差旅费用被责令退赔。

  ◎条分缕析

  面对纪律审查,王某辩称:“门票都是我们自己出的,怎么能算公款旅游?”不少党员干部也和王某一样,错误认为只要没花公家的钱买门票就不算违规。《条例》划出“借机旅游”的纪律红线,盯的绝不仅仅是谁掏钱买了那张门票,而是有没有把严肃的公务出行当成私人游玩的“顺风车”。算清这笔纪律账,关键看两点:既定行程改没改、公家经费占没占。

  一、规矩不容“变通”:“擅改行程”即触碰纪律红线

  公务差旅去哪、办什么事、待几天,具有极强的严肃性。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公务行程必须严格围绕公务活动展开,确保计划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制的“改变公务行程”行为,并不只包括临时绕道、提前出发或者推迟返程。该去的调研现场没有去,该开展的公务活动被取消,或者刻意压缩工作时间、为游览景区留出空当,同样触碰纪律红线。

  本案中,王某等人本应完成四天的调研任务,却仅用一天半便草草结束,将其余时间安排为景区游览。表面上看只是重新调整了时间,实际上是把严肃的工作任务当儿戏,用缩水走样的履职换取个人享乐。公务行程绝非可以随意伸缩的“橡皮筋”,只要偏离公务活动、擅自改变既定路线去游玩,就已经闯入了纪律的雷区。

  二、认清“借机”实质:自费门票遮不住“假公济私”的算计

  《条例》所称“借机旅游”,关键在一个“借”字,即假借公务活动之名、公务出差之便安排个人游览。一次借机旅游,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往往才是开销的大头。自己只出景区的“小钱”,却让公款承担隐形开销的“大头”,这实际上是把公家经费当成了个人出游的“提款机”。

  本案中,王某等人看似大方地自掏腰包买了门票,实则是“掩耳盗铃”——一张自费门票,既填不上公务履职“缩水”留下的窟窿,更撇不清个人游山玩水与公款吃住行之间的“瓜葛”。这种只算“门票账”、不算“行程账”和“履职账”的小心思,不过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王某等人不仅受到党纪处分或相应处理,违规报销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也被责令退赔。

  ◎廉洁提醒

  公务行程不是可以随意拼凑的“定制游”。外出调研、学习培训,必须严守既定的时间、路线和任务,绝不能公事敷衍了事,却把心思花在游山玩水上。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警醒,公权不可私用,公务不容“搭车”。与其绞尽脑汁在行程里“移花接木”,不如老老实实把公务路线走准走实。

  情形③:参加下属企业组织的考察顺带旅游,不花本单位的钱就没问题?

  不从本单位报销不代表没有违规使用公款。让下属企业为个人旅游买单,表面上看是“客随主便”,实质是特权作祟,纪律对此绝不姑息。

  ◎纪法标尺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李某带队参加所属子公司组织的考察活动。其间,子公司负责人张某顺路安排李某等人前往周边景区游览,并由子公司承担车辆、住宿、餐饮及部分景区费用。李某认为,相关开支没有从自己所在企业报销,游览项目又是子公司主动安排,自己不过是“客随主便”,遂带队参加。最终,李某受到党纪处分,相关费用被责令退赔;子公司组织安排公款旅游的有关责任人员,也被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条分缕析

  费用没从本单位出,只是“客随主便”,怎么就违纪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专门将“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列为违纪情形,就是要严防部分党员干部利用手中职权,把下属单位当“钱袋子”,为自己的违规游玩“买单”。

  一、撕开“客随主便”的伪装:逾矩的“热情”实则是权力攀附

  《条例》之所以专门就“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单独划出红线,就是为了斩断上下级之间或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借考察之名行享乐之实的利益链条。

  下属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往往受制于上级,在组织考察时出于曲意逢迎,易在接待上层层加码,主动安排游山玩水;而个别上级领导也揣着明白装糊涂,把这种逾矩的“热情”照单全收。如果不严加规制,正常的业务指导必然沦为庸俗的人情往来,不仅加重基层负担,更会败坏党风政风。

  本案中,张某之所以盛情安排李某一行游览并包揽费用,看中的正是李某手中的权力。李某以“客随主便”为由欣然赴约,心安理得地享受了下级“进贡”的旅游福利。这种利用上下级关系借机旅游的行为,包装得再好也掩盖不了“公权私用”的违纪本质。

  二、严禁“转嫁开销”:换个“钱袋子”掩不住公款旅游的违纪实质

  有的党员干部认为,旅游费用是下属企业主动承担的,没花本单位的钱,便能置身事外。这种企图撇清关系的辩解纯属自欺欺人——“公款姓公”,不论是本单位的经费,还是下属企业的资金,绝不能成为满足个人游玩私欲的“提款机”。

  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行程和开支应当严格围绕公务活动安排,绝不能借考察之机安排景区游览、由公款承担个人旅游开支。

  本案中,李某自作聪明地认为只要没在本单位报销就不算违规。但下属企业的资金同样是公款,由子公司来承担个人旅游的各项开销,钱款的出处虽然变了,但改变不了“慷公家之慨、为私欲买单”的违纪实质。最终,这种“掩耳盗铃”的小算盘必然逃不过纪法的严惩:李某因借机旅游受到党纪处分;而慷公家之慨“献殷勤”的子公司相关责任人,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廉洁提醒

  不花本单位的钱,不等于没有花公款;不亲自报销,不等于没有享受特权。面对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热情的“考察游玩”邀约,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多问一句“行程合不合规”,多想一下“人家图什么”。公私之间看似只隔着一张行程单,实则隔着不可逾越的纪律红线。管住脚步、摆正公私,才能让每一次公务考察都经得起检验。

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隐私政策

2025 年 5 月 10 日发布

2025 年 5 月 10 日生效

2026 年 3 月 13 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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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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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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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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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们会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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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我们将尽力确保或担保您发送给我们的任何信息的安全性。如果我们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导致信息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导致您的合法权益受损,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您在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服务时请勿将自认为隐私的信息发表、上传至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也不可将该等信息通过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的服务器传播给他人,若因您该等行为引起隐私泄露,由您自行承担责任。

(4)您请勿在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服务时公开透露自己的各类财产账户、银行卡、信用卡、第三方支付账户及对应密码等重要资料,否则由此带来的损 失由您自行承担责任。

(5)我们一旦发现假冒、仿冒、盗用他人名义进行网站认证的,我们有权立即删除用户信息并有权在用户提供充分证据前禁止其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提供的服务。

3、安全事件通知

(1)我们会制定相应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我们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在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


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我们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

(3)如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密,请您立即通过本隐私政策第八章节的「如何联系我们」中的联系方式联络我们,以便我们采取相应措施。

 

五、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

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我们保障您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行使以下权利:

(一)访问和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您有权随时访问和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您可以通过本隐私政策第八章节的「如何联系我们」联系我们访问和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会在 15 个工作日日内回复您的请求。

(二)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1、如您需要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您可通过本隐私政策第八章节的「如何联系我们」中的联系方式,向我们申请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会在验证您的身份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您的删除请求。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  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  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同意;

(3)  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您的约定;

(4)  如果您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您注销了账号;

(5)  如果我们终止服务及运营。

2、若我们决定响应您的删除请求,我们还将同时通知从我们获得您的个人信息的实体,要求其及时删除,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这些实体获得您的独立授权。

3、当您从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中删除个人信息后,我们可能不会立即在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的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删除这些信息。

(三)个人信息主体获取个人信息副本

您有权获取您的个人信息副本,您可以通过本隐私政策第八章节的「如何联系我们」中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在验证您的身份后,在 30 日内对您的请求进行处理。


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例如数据接口匹配,我们还可按您的要求,直接将您的个人信息副本传输给您指定的第三方。

(四)撤回您的同意

您有权撤回您的授权,您可以通过本隐私政策第八章节的「如何联系我们」中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在验证您的身份后,15 个工作日内对您的请求进行处理。

请您理解,每个业务功能需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当您撤回同意或授权后,我们无法继续为您提供撤回同意或授权所对应的服务,也不再处理您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您撤回同意或授权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六、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

1、我们的产品、网站和服务主要面向成人。如果没有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未满 14 周岁的儿童不得使用我们的服务。

2、如果我们发现自己在未事先获得可证实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儿童的个人信息,则会设法尽快删除相关数据。

 

七、本隐私政策更新及通知

1、我们可能适时修订本隐私政策。请您仔细阅读变更后的隐私政策内容,并考虑是否同意更新后的隐私政策。若您在本隐私政策修订后继续使用我们通过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这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愿意受修订后的隐私政策约束。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隐私政策,您有权并应立即停止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的服务。如果您继续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的服务,则视为您接受和信对本隐私政策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2、未经您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削减您按照本隐私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我们会在本页面上发布对本隐私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

3、对于重大变更,我们可能还会提供更为显著的通知(包括对于某些服务,我们会通过网站通知、弹窗等方式发送通知,说明隐私政策的具体变更内容)。

4、本隐私政策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  我们的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如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等;

(2)  我们在所有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如业务调整、破产并购等引起的所有者变更等;


(3)  个人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发生变化;

(4)  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5)  我们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渠道发生变化;

(6)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表明存在高风险时。

5、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隐私政策,您有权并应立即停止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的服务。如果您继续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的服务,则视为您接受我们对本隐私政策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八、如何联系我们

1、如果您对本隐私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建议或者需要投诉与举报,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邮寄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 192 号】

固定电话:【0536-7637375】

邮箱:【limingyu@lovol.com】

为保障我们高效处理您的问题并及时向您反馈,需要您提交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和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据,我们会在验证您的身份处理您的请求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特别是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还可以通过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方案。

 

九、争议解决

因本隐私政策以及我们处理您个人信息事宜引起的任何争议,您可随时联系我们要求给出回复,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的,认为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严重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的,您还可以通过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方案。